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用水和节水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工业用水应当推行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效率。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