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用水和节水第四十条已修改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