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