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镇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