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镇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六)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