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监督。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