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