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