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三百米的范围划定为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