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三百米的范围划定为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