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供水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