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无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从事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