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或者在收入中抵扣国有资产收益的,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