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收益时,应当向缴纳人出具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