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资产清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处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