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行政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本单位处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前款中的规定限额和重大资产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