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可以通过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权属转移或者核销:
(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