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第十九条已废止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腾退的国有资产,由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及时收回,实行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