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示范区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安全生产、体育、统计、外事侨务、人防、城市综合管理等工作;
(三)依法对示范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四)负责审批、管理示范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为示范区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
(六)履行本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