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