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示范区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支持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增强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