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得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