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并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一)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