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并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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