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财税创新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完善监管法规的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开办外币离岸业务,逐步开展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