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