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二)使用枪击、爆炸、电击、投毒等危险方式猎捕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四)拒绝、阻碍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