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使用枪击、爆炸、电击、投毒等危险方式猎捕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四)拒绝、阻碍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