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进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二)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三)在防火戒严期内进入防火戒严区;
(四)挪用、损毁避雷、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五)翻越、损坏围墙;
(六)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樵采、猎捕;
(七)撞靠、击打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和树木;
(八)在文物、景物上涂污、刻画;
(九)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拍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