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取石、打井修渠、挖砂取土、建坟立碑、堆放垃圾及其他杂物;(二)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三)出于商业目的的飞行器低空飞行;(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