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举办或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一)展览;

(二)集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培训或者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三)设置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等管线及设施;

(四)勘察、测量或者设置监测、测量标志及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