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举办或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一)展览;(二)集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培训或者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三)设置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等管线及设施;(四)勘察、测量或者设置监测、测量标志及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