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排查,对影响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应当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