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