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的科技投入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其主要用途:(一)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三)中间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