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省和设区的市的支农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用于支持有批量生产和应用前景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示范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