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渔业船舶因发生事故报废或者灭失后,其船舶主机功率指标可以保留二年。超过二年未办理制造、购置渔业船舶申报手续的,其主机功率指标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