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船舶的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第八条已修改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置和销售:(一)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二)检验机构认定报废的;(三)有违反渔业或者港航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尚未处理结案的;(四)证书、证件不全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