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的渔业船舶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确保渔船的质量和安全,涉及本省渔业船舶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的控制指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制造、购置海洋机动养殖渔船和内陆水域机动捕捞渔船的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造海洋非机动捕捞渔船或者将机动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非机动养殖渔船的控制指标,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