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暂扣职务船员证书三至六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