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或吊销其有关证书、证件,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