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和登记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检验和登记,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