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渔港设施和侵占渔港水域,不得擅自改变渔港使用性质。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渔港航道内的沉船或者障碍物,对损坏的航行设施及时修复,为渔船航行畅通和安全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