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渔港设施和侵占渔港水域,不得擅自改变渔港使用性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渔港航道内的沉船或者障碍物,对损坏的航行设施及时修复,为渔船航行畅通和安全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