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