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主机功率三百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还应当有油类记录簿;
(二)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专项许可证;
(三)船员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配员标准,职务船员持有相应等级的职务船员证书;
(四)船籍港和船名号清晰、规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中型捕捞渔船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有捕捞日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