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租赁、抵押渔业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有关当事人应当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租赁或者抵押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