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船舶登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所有权和船籍港,授予船名号,并颁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