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进行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安全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需要改变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规定的用途和航区的;

(三)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或者对检验中提出的问题未予以纠正的;

(四)由于其他情形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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