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航行与作业。

渔业船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