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一条已修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航行与作业。渔业船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