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l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