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浪费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