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封堵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