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义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强对单位人员节约用水的宣传;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使用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工艺、设备、器具。居民应当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使用节水型器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